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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民初8852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饿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君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弘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杨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885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写字楼1幢2501-2508室。

法定代表人:史和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大途弘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君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饿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885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2021年9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呈法官助理  金珅亦书 记 员  高家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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