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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5030号
案件名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5030号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X。

法定代表人:王贵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96号A幢1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11455235515X4。

法定代表人:郭素清。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紫薇路30号B幢11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M。

负责人:郭素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广州市花都区福鑫堂大药房二分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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