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2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卢振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2021年9月15日,原告陆小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小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