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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强与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陆小强与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小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42号原告:陆小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卢振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小强与被告永康市集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2021年9月15日,原告陆小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小强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小强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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