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31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东,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