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241号原告:陈晓萍,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创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方劲鹭。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原告陈晓萍与被告上海劲创企业管理中心、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陈晓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