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634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老百姓大药房,住,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五墩西路****/div>经营者:陈海青。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老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3000元”,并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