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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尧宇、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875号
案件名称林尧宇、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尧宇;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875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2F-20797(合)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王远高,执行董事。

被告:王远高,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尧宇请求将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林尧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

原告林尧宇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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