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875号 原告:林尧宇,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2F-20797(合)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王远高,执行董事。
被告:王远高,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林尧宇与被告义乌市远高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王远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尧宇请求将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原告林尧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尧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尧宇负担。
原告林尧宇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