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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6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寿江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6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

被告:江门市寿江服装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寿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郭昌建,执行董事。

被告: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寿江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雄盟照明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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