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639号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光厦楼北513A室。
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责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明,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责真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