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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齐会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810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齐会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齐会来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810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齐会来,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齐会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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