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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朱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5民初514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朱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朱运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14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运军,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运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150元,本院退还原告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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