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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3464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91民初346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凯,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晟旻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经营者徐媛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南陵县三糖饰品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丁家平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伍 昆书 记 员  陈凤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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