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40号原告: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白杨街道18号大街100号6幢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H2X6L72。
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北京合弘威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浏河镇东大小远美妆店,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博海尚城1号楼304室(城镇非独立住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YAX7K22。
经营者:程志强。
原告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浏河镇东大小远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杭州速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