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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1026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南安唯宝卫浴有限公司;吴伟东;福建省龙樽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26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南货场以西118号。

经营者:王磊。

被告:南安唯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莲池2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

被告:吴伟东,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莲池23号。

被告:福建省龙樽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开发区聚兴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顺来。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南安唯宝卫浴有限公司、吴伟东、福建省龙樽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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