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26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保定市莲池区三丰中路南货场以西118号。
经营者:王磊。
被告:南安唯宝卫浴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莲池23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
被告:吴伟东,男,汉族,1987年2月24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镇山村莲池23号。
被告:福建省龙樽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成功开发区聚兴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顺来。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保定市莲池区新发建材经销部、南安唯宝卫浴有限公司、吴伟东、福建省龙樽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