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138号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358号五福天星龙大厦B座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68204123R。
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天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东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4391984K。
法定代表人:高国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天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940元,本院退还原告2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