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5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