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49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佰仕达洁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沈阳市沈北新区富阳路2-5号北18门。
经营者:刘梦婵。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佰仕达洁具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