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4614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某某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兰陵县。
经营者:李某某。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受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