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321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四秀食品烟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杜鹃路**阳光新城****。
经营者:盛建良。
本院在审理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四秀食品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