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48号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欧展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贤,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佑,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陈瑶瑶法官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