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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沛县立站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3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沛县立站食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沛县立站食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初466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立站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173号。

经营者:刘森森。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立站食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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