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东波,辽宁盛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杰,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原抚顺市望花区隆运达超市业主,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庆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