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430号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宇,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仙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