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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睢县媛琦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917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睢县媛琦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睢县媛琦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17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媛琦百货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郊乡。

经营者:张媛琦,女,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城郊乡北关村2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一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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