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51号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二路225号中国民航科技产业化基地1号厂房A2632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马氏唯一犟骨头快餐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太白小区步行街中段审计万米楼8单元1号1-2层。
经营者:马长春,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马氏唯一犟骨头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