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415号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东塘大道东侧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沐丞渔具店。
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河北留善寺镇南曹庄村北街1号。
经营者:梁静。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与肃宁县沐丞渔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预收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池海浮标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