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01号之一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虞城县大润发食品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张新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儒,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大润发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