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11号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德卫浴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MA37Y8FG21。
法定代表人:朱忠萍。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德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连法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连法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退回王连法525元。
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11号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德卫浴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1MA37Y8FG21。
法定代表人:朱忠萍。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德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连法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连法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退回王连法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