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5138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如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方万达城26幢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华。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与被告长春如慕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
余款200元退还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