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1323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玖鑫十全副食店,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附**。
经营者:青洲,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玖鑫十全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