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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法、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812号
案件名称王连法、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连法;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水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12号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磁涧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X148344793。

法定代表人:宋文周。

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贸易广场游园金梦2栋D52号(北六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7T2X372。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连法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王连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连法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退回王连法1800元。

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周中瑞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星伊书 记 员 任千千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812号原告:王连法,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磁涧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X148344793。

法定代表人:宋文周。

被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水暖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贸易广场游园金梦2栋D52号(北六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003MA37T2X372。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洛阳市闻洲瓷业有限公司、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新水暖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连法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两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王连法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连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王连法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连法负担,退回王连法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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