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85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玲玲,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莎,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业庙乡超贤超市,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王超贤。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业庙乡超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