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394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培峰文具店。
经营者:王培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培峰文具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