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知民初8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刘氏武汉久久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公安公寓14号商服。
经营者:刘玉清,男,住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公安公寓14号商服。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刘氏武汉久久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集贤县刘氏武汉久久鸭店已经注销,需要调取工商档案后重新起诉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