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6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逸海诗特服装行,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远东批发市场二期服装精品51号。
经营者:赵艳玲。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与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逸海诗特服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负担。
余款250元,退还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