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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宽城区温州城香格保罗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4671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宽城区温州城香格保罗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宽城区温州城香格保罗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7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温州城香格保罗服饰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昆仑大厦B3门市。

经营者:王敏。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与被告宽城区温州城香格保罗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负担。

余款250元,退还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SE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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