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宇锋,男,199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贺宇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沪73民初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贺宇锋的如下义务:1.向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2.向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27.6元。
因义务人贺宇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10.41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贺宇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经查,贺宇锋名下开立数个账户内有数千元,但无法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上述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并扣划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16.89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无车辆、无不动产、无证券、无网络银行等财产。
三、于2021年5月11日经电话联系贺宇锋,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
贺宇锋表示其无能力履行本案欠款,同时也拒绝告知联系地址,拒绝签收执行文书并填写报告财产令。
在承办人告知如不履行义务及不报告财产的法律责任后其依然拒绝提供地址,并表示等有能力履行后再说。
四、委托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对贺宇锋户籍地调查,经查,贺宇锋户籍地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贺宇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贺宇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陈铭捷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