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知民初1276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训平,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西安市未央区鑫茹橱柜电器商行的经营者。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刘训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被告刘训平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欧派”字样,停止销售标有“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整;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多年经营,将“欧派”铸就成众所周知的知名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
该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2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店铺内销售标有“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在涉案门头及名片中均标注有“欧派”。
原告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训平辩称,1、其在门店招牌、名片、出货单上使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是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统一设计与安排装修的,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在变更企业名后并未通知过被告停止销售产品、变更店铺门头、名片、出货单等所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字样。
2、原告已起诉过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已获得赔偿。
3、被告所销售产品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货所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7月1日原告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家具制造业。
2007年6月7日,广东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
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原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煤气灶、烤箱、烹调器具等。
“欧派”商标获得诸多荣誉。
2009年4月24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欧派”“OPPEIN”商标被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等。
原告提供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代理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为宣传涉案品牌花费巨大。
2020年5月19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西安市未央区××西部建材城××号的“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包装箱上标有“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一台。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刘训平”名片一张及“青岛欧派电器全国统一销售保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显示店铺门头为“欧派卫浴”字样。
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显示支付价款1000元。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二十二张,公证人员将上述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花洒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经庭审现场拆封、比对,上述公证书中封存燃气灶一台,包装箱外正面标有“OPRELIV”、“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侧面标有“OPRELIV”字样,背面标有“OPRELIV”、“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
打开包装后燃气灶上印有“OPRELIV”字样,燃气灶使用手册、防伪质量保修卡、防伪合格证上印有正“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字样。
上述“欧派”字样与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2016年5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鑫茹橱柜电器商行注册登记,经营者刘训平,2020年7月17日该店铺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公司系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99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
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欧派”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的“欧派”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无实质性区别,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故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OPRELIV”字样与原告的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明显不同,消费者基于一般的注意义务能够进行区分,因此,未侵犯原告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原告经过多年发展经营,其“欧派”品牌在行业内已形成较大影响力,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上使用“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字样,使用“青岛欧派电器全国统一销售保单”、使用标有“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名片的行为会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混淆市场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被告刘训平称其不构成侵权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本院认为,刘训平针对其辩称提交了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第9182387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营业执照,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训平系经青岛欧派时尚电器有限公司授权销售该产品,因其辩称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也未提供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欧派”字样;
二、被告刘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的燃气灶行为;三、被告刘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0元;四、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刘训平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