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民初2021号原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建材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经营者:刘某某。
原告宁波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