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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胡昌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1203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胡昌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胡昌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03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昌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昌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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