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1203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昌福,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昌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