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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61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临沂鑫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61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成志强。

被告:临沂鑫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王继香。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好照明有限公司、临沂鑫达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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