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8993号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乐来乐好鞋业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吴店镇泉口街,注册号×××84。
经营者:吴爱国,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乐来乐好鞋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