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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特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214号
案件名称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特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特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214号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中山市石岐区南边二街1号(二楼4卡)。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德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特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金岙村慈龙东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祝加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特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艾思特摄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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