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942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靓茶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清堰村西湖塘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N07XB。
经营者:徐五良,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靓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