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家乐鲜水果超市,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林头西街0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04MA4WD4WC7T。
经营者:梁嘉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家乐鲜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家乐鲜水果超市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家乐鲜水果超市已达成和解,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425元,多预交的21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