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5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0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时代领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大发埔东村一巷3号101。
法定代表人:马耀创。
被告:马耀创,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时代领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耀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