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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正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2民初417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正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范正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正川,男,1969年10月1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正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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