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2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遥观锋学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印墅村章道桥79号。
名称核准号320400M374728。
经营者:胡学锋,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遥观锋学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