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87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沛县永胜厨卫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江南美树馆小区正阳路门面房。
经营者:司品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永胜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