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66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聚霸电动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辅料交易区A座1010号。
经营者:包建新,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聚霸电动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依照《》第、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